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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事前认可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租赁”)在授信总额度人民币10亿元(投放总额不超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拓租赁出资的实缴资本总额)内开展租赁及租赁项下商业保理业务合作,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浙江交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拓租赁为浙江交通集团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中拓租赁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中拓租赁开展的租赁及租赁项下保理业务构成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就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供应链集成服务。通过与中拓租赁开展租赁项下保理业务,有利于

拓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的合作,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质量;通过与中拓租赁开展租赁业务,可拓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增加财务稳定性。每笔业务定价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允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授信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投放总额不超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拓租赁出资的实缴资本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5.75%,根据规定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高凤龙

2020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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