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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1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1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21-46债券代码:112465 债券简称:16厦港02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2021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特别提示: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1年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10月22日。凡在2021年10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21年10月22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利息和债券本金的权利。

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0月25日支付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并摘牌。

由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发行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将于2021年10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并摘牌。根据《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厦港 02”,代码112465。

3、发行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次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5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5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5%。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5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派发本息合计为1,032.5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派发本息合计为1,026元。

三、本次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兑付兑息日和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2021年10月22日。

2、兑付兑息日:2021年10月25日。

3、债券摘牌日:2021年10月25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10月2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公司将会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0月25日摘牌,债券最后交易日为2021年10月22日,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0月22日收盘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期债券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厦港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人缴纳公司债券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 发行人、主承销商、登记机构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陈朝辉

联系人:庄世斌

联系电话:0592-5826151

传真:0592-5686161

2、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电话:021-23153582

传真:021-23153509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联系人:赖兴文联系电话:0755-21899306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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