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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该等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鹭华

初良勇

林晓月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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