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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内动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证券简称:云内动力 证券代码:000903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二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和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具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激励对象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1)股权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2)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市属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加一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中共昆明市委任命和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4)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参加任职企业的股权激励。

5、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7、激励对象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8、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9、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03.920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7,080.0857万股的2.996%。其中首次授予5,053.9209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56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5.6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8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3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4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10、本次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故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1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4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1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计不超过374人,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13、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1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6、本激励计划需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程序批准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7、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本激励计划另有说明的除外。

18、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8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3

第十三章 附则 ...... 3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云内动力、本公司、公司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A股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和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
《规范通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
《102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工作指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文)
《自律监管指南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7月修订)》
《公司章程》《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昆明市国资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并参考《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需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需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需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102号文》《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但因目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为中共昆明市委(含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委”)、中共昆明市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含原市国资委党委,以下简称“市委国企工委”)、市国资委任命管理的人员不参与,故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预留授予部分是否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由市委、市委国企工委、市国资委任命管理的人员)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由市委、市委国企工委、市国资委任命管理的人员。

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不超过374人,具体包括:

1、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由市委、市委国企工委、市国资委任命管理的人员。

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如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由市委、市委国企工委、市国资委任命管理的人员),其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按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03.920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7,080.0857万股的2.996%。其中首次授予5,053.9209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56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5.6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8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3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4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

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由中共昆明市委任命和管理的人员。首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3、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若后期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中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由中共昆明市委、市委国企工委、市国资委任命和管理的人员),则其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权益占授予总量比例获授权益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翟建峰董事会秘书36.000.61%0.01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总计不超过373人)5,017.920984.99%2.546%
预留850.000014.40%0.431%

合计

合计5,903.9209100.00%2.996%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昆明市国资委批准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总量20%的部分(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如有)),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除限售时,锁定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54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四个价格的孰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1.46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分别为1.52元/股、1.54元/股、1.49元/股。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四个价格的孰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个人出资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为其依据本方案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注:若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六)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故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三)和/或(四)和/或(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

(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64%,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3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64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2024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01%,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4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66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2025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31%,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5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67次。

注:

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样本中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导致数据不可比时,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2、公司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在达成目标值的情况下,需同时满足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两者孰低值。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当年公司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4、“归母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母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2)对标企业选取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选取主营类型相近、资产运营模式类似的15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同时按照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汽车零部件-底盘与发动机系统”,从中选取相关15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综上共计选取30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的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名称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000570.SZ苏常柴A002265.SZ西仪股份
000595.SZ宝塔实业002284.SZ亚太股份
000678.SZ襄阳轴承002363.SZ隆基机械
000816.SZ智慧农业002434.SZ万里扬
000880.SZ潍柴重机002590.SZ万安科技
002046.SZ国机精工002703.SZ浙江世宝
002633.SZ申科股份002708.SZ光洋股份
300473.SZ德尔股份002715.SZ登云股份
300694.SZ蠡湖股份300176.SZ派生科技
301032.SZ新柴股份300733.SZ西菱动力
600218.SH全柴动力300742.SZ越博动力
600243.SH青海华鼎600698.SH湖南天雁
600416.SH湘电股份600960.SH渤海汽车
600841.SH动力新科603161.SH科华控股
605100.SH华丰股份688280.SH精进电动-UW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导致数据不可比时、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七)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标准系数1.00.90.8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三、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及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的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总资产周转率是衡量公司运营能力及管理效率的指标。三个考核指标均能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按第“十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1.37元。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5,053.9209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6,923.87万元(按照2022年9月14日收盘价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2022年10月中下旬,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总成本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5,053.92096,923.87530.462,596.452,313.541,070.22413.20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和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包括退休返聘人员),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

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或者降级后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主动裁员、免职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将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①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③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④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

×n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

4、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特殊规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缩股、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需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程序批准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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