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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内动力:042-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误操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误操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并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洪亮先生出具的《关于配偶李芳买卖云内动力股票的说明》,在王洪亮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配偶李芳女士因误操作于2021年12月17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并于2021年12月17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导致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李芳女士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交易价格 (元/股)交易金额(元)收益情况(元)
2021年12月17日买入10000.000051%3.563560
2021年12月17日卖出10000.000051%3.553550-10

李芳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芳女士仍持有136,000股公司股票。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3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1、公司知悉上述违规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经核实,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李芳女士在使用证券交易软件的过程中不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3.56元/股买入1,000股公司股票,随后卖出1,000股公司股票所致。李芳女士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非法利益的情形,其本人也未在此交易中获利。上述行为发生后,李芳女士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已让李芳女士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李芳女士就本次交易构成的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3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李芳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收益计算方法:收益=交易数量×(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即1,000股×(3.55元/股-3.56元/股)=-10(元),鉴于本次交易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收益上缴情形。

3、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要求相关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王洪亮先生出具的《关于配偶李芳买卖云内动力股票的说明》。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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