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现代投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行使其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下列事项:

1.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后,对《公司章程》的文字进行修改;

2.涉及发行新股、可转股债券、债券的具体事宜;

3.在已通过的经营计划内的资产处置和抵押、担保;

4.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 以上的股东( 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提议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 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召开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上述日期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当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公告地点。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部门指令其他方式外,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条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由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到会律师见证。经见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 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提出提案的人或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二条 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提案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应提供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及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人应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候选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会议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与会股东应自觉遵守股东大会纪律,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又不指定监事代为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四十一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除非遇特殊情况,大会主持人应按照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第四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其退场。

第九章 审议与表决

第四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质询。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五十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确定发言者的先后顺序。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十一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日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上款规定的人数。在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的表决投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章 公告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公告均在《公司章程》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和披露。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公告篇幅较长的,可以在第七十条所述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第七十条所述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