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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投资: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3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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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或公司)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作为现代投资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就现代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修订稿)披露之日(即2019年9月30日)起至现代投资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披露《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之日(即2019年12月27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各方、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下简称: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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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出具《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企业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买卖查询结果,并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本核查意见仅供现代投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现代投资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买卖查询结果,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买卖现代投资股票的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现代投资股票1,244,644股,累计卖出1,316,885股,截至期末共持有521,500股。中信证券信用融券专户在上述期间内未交易现代投资股票,截至期末未持有现代投资股票。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在上述期间内,累计买入26,600股,卖出26,600股,截至期末未持有现代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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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通过自营交易账户买卖现代投资股票的行为包括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在上述期间对现代投资股票的交易行为是基于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进行的,交易严格遵守了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内部制度,未发现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基于上述,中信证券上述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买卖现代投资股票行为与现代投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及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现代投资股票的情形。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核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买卖查询结果,上述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现代投资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核查范围内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现代投资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正本壹式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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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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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 杰 主任律师

经办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李小峰 律师

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张 杰 律师

本专项核查意见谨于2019年12月31日签署出具(31/12/2019)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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