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作出的相关修订和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以协议转让方式购买资产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桂良 栗书茵 包群
2019年 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