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917号)以及更新数据后的天职业字[2019]31946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9]32438号《备考审阅报告》、中瑞评报字[2019]第000835号《资产评估报告》,结合本次业绩承诺期、股份锁定期安排修改等相关情况,公司修订了《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
其摘要,同时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二)》,上述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规定,本次资产重组交易方案的调整系对交易价格、业绩承诺期、股份锁定期安排等事项的调整,不涉及交易对方、交易标的、标的资产范围等的调整, 且交易价格下调幅度未超过20%,故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五、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桂良 栗书茵 包群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