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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第二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要态度明确,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举手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形成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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