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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关于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股票简称:双汇发展             股票代码:000895          公告编号:2019-68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由于本公司股票目前交易价格高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投资
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亏损,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
重要提示:
    1、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发展”、“公司”或“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双汇集团”)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已经双汇发展2018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7月3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1394号文核准。
    2、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895)已自2019年8月13日开始停牌,双汇发
展股票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直至现金选择权
申报期结束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2019年8月12日为现金选择权股权
登记日。
    3、为充分保护双汇发展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赋予双汇发展除双
汇集团以及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有
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向本次吸收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
持有双汇发展股份的要求。本次吸收合并由双汇发展担任公司现金选择权的提
供方。现金选择权派发完毕后即进入申报程序,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
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自行选择以其持有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全部或
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4、双汇发展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双汇发展股东
大会表决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方案和就关于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
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双汇发展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
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双汇发展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
行相关申报程序。
       双汇发展异议股东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
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双汇发展异议股
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若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
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5、截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如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已提交本公司股票
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则于现金选择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
选择权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现金
选择权目标股东,应于现金选择权登记日收市前及时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否则
不予派发现金选择权。
       6、公司已于现金选择权派发日(2019年8月16日)向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共计派发19,134,857
份。
       7、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申报期间(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3
日)交易日的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内以其所持有的双汇发展
股票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其中:
       (1)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
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
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2)已提交双汇发展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双汇发展股东,须在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双汇发展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
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3)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双汇发展股东需
要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应不晚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前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
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前述股东应在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同时,将所涉股份进行
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已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或扫描、传真至本公司,本公
司联系方式见“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未完整提供或未按时提供
证明文件的股东将无法行使现金选择权。
    8、本次双汇发展A股股票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的绝对值低于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公司
采用手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均通过手工方式完成。
手工行权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后文“三、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之“(一)
行权确认”。
    9、截至2019年8月12日,即本公告刊登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双汇发展股票
收盘价为21.87元/股,相对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10.51%。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
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10、本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派发具体安排及申报行权的有关事宜作出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刊登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河
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公司发出的相
关公告。
    一、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双汇发展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双汇发展股东大
会表决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方案和就关于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
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双汇发展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双汇发展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
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
相关申报程序。
    双汇发展异议股东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
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双汇发展异议股
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若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
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对于存在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司法冻结的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
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
批准,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发生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
权利以及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
发生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以及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
形时无效。
    已提交双汇发展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双汇发展股东,须在现金
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双汇发展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
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双汇发展股东需要申
报现金选择权的,应不晚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前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方
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前述股东应在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同时,将所涉股份进行初
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已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或扫描、传真至本公司,本公司
联系方式见“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未完整提供或未按时提供证
明文件的股东将无法行使现金选择权。
    公司已于现金选择权派发日(2019年8月16日)向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共计派发19,134,857份。
    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申报期间(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3日)交
易日的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内以其所持有的双汇发展股票按
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二、现金选择权的基本条款
    (一)现金选择权的代码及简称
    代码: 038033
    简称: 双发SFP1
    (二)现金选择权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代码:000895
    标的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三)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方式
    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有的有权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数量派发。
    1、现金选择权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投票时使用的证券账户为单位派发。
    2、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的证券账户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
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均持有本公司股票,则
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该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
单元持股数量,按照持股数量大小排序依次派发,直至实际派发数量等于该股
东应享有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四)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比例及数量
    双汇发展股东所持每1股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获派1份现金选择权,
本次共计派发19,134,857份现金选择权。
    (五)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六)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比例
    行权比例为1:1,即现金选择权持有人每持有1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现金选择
权提供方出售1股公司股份。
    (七)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19.79元/股。如在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八)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
    采用手工申报的方式。
    (九)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2019 年 8 月 19 日 至 2019 年 8 月 23 日 期 间 交 易日 的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00-3:00。
    (十)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三、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
    (一)行权确认
    1、现金选择权手工申报期间,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填写并签署《投
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格式请见附件)。
    2、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上述确认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
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
账户复印件、2019年8月12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账户复印件、2019年8月12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以及相关证券账户在审议
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至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
交易双汇发展股票的交易记录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以传真、邮寄方式向本公司
董事会提交。邮寄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内。上述资料提交不
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二)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2、在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前,有权股东应当确认其拟行权的数量不超过其
证券账户中拥有的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本公司股份。
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
他情形的股份,应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
或批准,并且应于申报前解除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如果有权股东在申
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
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该有权股东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
股份数量;如果有权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等于或小于
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申报
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不得再行转让或在
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
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现金选择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4、已提交双汇发展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双汇发展股东,须在现
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双汇发展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
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5、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双汇发展股东需要
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应不晚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前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
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前述股东应在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同时,将所涉股份进行
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已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或扫描、传真至本公司,本公
司联系方式见“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未完整提供或未按时提供
证明文件的股东将无法行使现金选择权。
     6、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
申报期截止日期间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证券账户托管交
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的行为,将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无法行权,
因此特别建议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上述期间避免转托管等可能导致有
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易单元变更的行为。
     (三)行权期间股票交易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四)行权结算的具体流程
     行权成功后,将计减有权股东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现金选择权权利和本
公司股份;合格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所涉及的股份划拨过户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名下后3个交易日内,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将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向相关有
权股东所指定的账号支付现金并同时代扣股票划拨过户所产生的相应税费。
     (五)申报期满后,有权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六)费用
     有权股东通过手工方式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或撤回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所
产生的任何费用自行承担。双汇发展根据行权股份划拨申请的股份数量,向相
应的有权股东代收行权股票过户费。
     四、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双汇发展。双汇发展信誉良好,并具备提供现金选
择权的履约能力。
     五、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事项
2019 年 8 月 7 日             公司刊登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8 月 12 日            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票自本日起开始停牌,直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
2019 年 8 月 13 日
                              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
2019 年 8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于申报首日和截止日刊登提示
23 日                             性公告,申报截止时间为申报截止日下午 3 点整
2019 年 8 月 26 日          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
    六、关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相关权利的说明
    虽然本次吸收合并为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提供了现金选择权,但并
不意味着强制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必须接受本公告中的行权价格并相应
申报股份,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选择按本公告中的价格将相应股份
转让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或者选择继续持有双汇发展股份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3层
    联系电话:(0395)2676530
    传真:(0395)2693259
    联系人:张霄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声明:本人/本公司系符合本次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现基于双汇
发展对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双汇发展申
报现金选择权的行权。
       本 人 / 本 公 司 ( 身 份 证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深 市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通    讯    地   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系双汇发展股东。在双汇发展本次吸收合并事宜中,本人/本公司作为
双汇发展股东获得了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股东现
金 选 择 权 ( 权 利 代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 , 权 利 名 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贵公司2019年8月13日发布的公告,本人/本公司申请行使托管在托管
单 元 ( 托 管 单 元 名 称 : ___________________ , 托 管 单 元 代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的 现 金 选 择 权 ( 权 利 代 码 :
_________________,权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申请人收款账号:
联系电话:
印章(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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