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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嘉博创”)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刘英魁方”)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

一、仲裁事项进展等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于2022年2月1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根据审理情况,仲裁庭给予双方在庭后两周内提交补充证据并在收到对方证据后两周内提交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的期限。目前由于受疫情影响,上述期限尚未到期,因此本仲裁事项尚未有仲裁结果。为尽快消除因仲裁事项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全面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于近期组织了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法学教授以及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法律专家对本仲裁事项进行了一次专家论证会,经论证后形成如下基本意见:

1.刘英魁方于2021年5月25日发出《通知函》,要求解除本公司与其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债务和解协议》(上述四份协议合称“案涉协议”)时,中嘉博创不存在因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而未履行《债务和解协议》项下到期债务的情形,且刘

英魁方不符合《债务和解协议》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故其主张的合同解除无法律依据。2021年5月25日以后,中嘉博创暂时中止支付交易对价的行为系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且中嘉博创已经支付的对价部分占到总对价的83.52%,不应允许刘英魁方一方根据轻微违约(如有)主张解除。刘英魁方无正当理由主张解除合同,属于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刘英魁方在接受不安抗辩权通知后,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视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刘英魁方干扰中嘉博创对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导致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中嘉博创有权解除案涉协议。

2.案涉协议因刘英魁方违约而解除,中嘉博创有权请求刘英魁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同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防止不诚信的一方当事人从违约中获益的精神,刘英魁方应承担股票贬值的风险,其返还义务应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缔结时的价款为基础。除此之外,中嘉博创还有权请求赔偿履行利益损失。

3.针对刘英魁方主张中嘉博创应当承担干扰标的公司经营的赔偿责任,由于案涉协议系因刘英魁方事由被解除,中嘉博创方不具有可归责性,且中嘉博创系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中嘉博创并不负有针对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与刘英魁方重组协议纠纷事项的仲裁和反仲裁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尚待裁决,公司后续将继续积极应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合法权益。专家论证意见仅为专家个人意见,本案最终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仲裁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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