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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嘉博创”)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京执复26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概述

申请人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与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委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进行保全,法院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与公司子公司股权,公司作为异议人对法院的保全行为提出异议,对此法院于2021年08月0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1]京01执异300号),驳回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

二、本案所涉执行异议裁定情况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人中嘉博创的复议申请。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其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涉案总金额约为2,803.74万元。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案件外,无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所涉执行异议裁定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应对措施

公司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尚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暂未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的情形。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受理仲裁申请。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了解,公司获悉刘英魁等申请人未足额缴费,目前尚未组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仲裁,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尽快组庭、审理,以消除因仲裁事项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同时公司将就重组交易对方违约等事项主动采取多种法律措施,全面、主动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京执复268号)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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