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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01 号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2022年、2023年,你公司财务报表分别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以下简称2564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原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信息)失控事项已完结、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尚未裁判,2022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消除。请年审会计师对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结合公司涉案情况及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导致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事项是否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是否已实际消除。

(2)自2021年对嘉华信息失去控制以来,公司各年度对该投资事项、涉诉事项进行的会计处理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2021年至2023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200,487.28万元、-7,912.14万元、-12,529.71万元,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截至2023年末、2024年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金额分别为13,757.15万元、4,853.20万元。结合上述情况、公司业务规模、日常经营资金需用量等,说明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依据,以及充分性、合理性。

(4)针对上述情况,说明年审机构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出具的审计意见的恰当性。

2、2023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2,889.03万元,同比下降5.77%。其中,通信网络维护业务营业收入为128,191.02万元,同比下降1.39%;信息智能传输业务营业收入为14,603.80万元,同比下降32.11%。请你公司:

(1)结合信息智能传输业务业务模式,以列举的形式,说明各年度完工百分比法的确认依据及标准,并据此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准确。

(2)按照通信网络维护业务、信息智能传输业务的分类,分别列示2021年至2023年各业务前十大客户名称、合同主要内

容、各年度末应收账款金额、关联关系等。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公司营业收入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对公司营业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年报,你公司信息智能传输业务营业成本为13,524.43 万元,通信网络维护业务营业成本中劳务采购、直接人工、车辆租赁及维修费用的金额分别为83,530.31万元、16,158.15万元、9,823.38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信息智能传输业务模式,说明该业务营业成本的主要内容、金额、较上年变动的情况。

(2)通信网络维护业务营业成本中劳务采购的主要内容、发生原因、与直接人工的区别,2022年及2023年,提供劳务的主要供应商名称、金额、合同签订情况、支付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3)通信网络维护业务营业成本中车辆租赁及维修费用的主要内容、发生原因、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2022年及2023年,提供车辆租赁及维修服务的主要供应商名称、金额、支付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4)结合上述成本项目具体情况,说明相关成本支出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公司营业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对公司营业成本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年报,2023年第四季度,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670.07万元,2023年末货币资金金额为13,757.15万元;2024年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金额仅为4,853.20万元。请你公司结合日常经营资金需用量等情况,分析说明货币资金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现金支付的主要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变相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形。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5、2023年度,你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金额为28,388.95万元,同比增长33.82%;2023年末,你公司领取薪酬员工人数为2,379人,较上年同期减少1,476人。请你公司说明领取薪酬员工人数大幅下降的原因,并分析员工人数大幅减少的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现金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执行的审计程序,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请你公司律师对公司是否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条中的情形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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