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鼎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53,881,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6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66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858,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0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858,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858,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08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81,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2.00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81,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81,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