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地产公司”),诉讼请求高速地产公司支付琼海市瑞海水城二期工程第一标段相关款项约5,847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高速地产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9)琼9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判决情况
该诉讼案件的工程量及相关金额经司法鉴定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2月3日出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高速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矿二十三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771,043.01元。
2、驳回原告五矿二十三冶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38,537元,由五矿二十三冶负担249,349元,
高速地产公司负担89,188元。测绘费95,000元由五矿二十三冶负担。工程司法鉴定费365,900元,由五矿二十三冶负担246,066元,高速地产公司负担119,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