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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下属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合计3396万元(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7日,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儋州东坡雅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置业)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琼97民初5号《应诉通知书》,关于东坡置业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建设)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审理机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单位:海南儋州东坡雅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国盛路阳光棕榈小区B6-2栋别墅。法定代表人姚伟庆。

原告单位: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918弄3号。法定代表人赵林峰。

2013年3月,东坡置业就东坡雅居一期西区别墅工程施工(一标)标段项目对外招标,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与东坡置业就该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工期200日历天。由于多种因素,工期延误。

由于东坡置业投资建设的“儋州东坡雅居一期项目”已经无法达到原

来预计的投资回报,存在较大投资风险,2015年12月,公司决定暂停投资开发“儋州东坡雅居一期项目”,并对儋州东坡雅居一期项目投资开发成本进行全面清理。因双方对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确认双方签订的《东坡雅居一期东区别墅工程施工(一标)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已解除。

2. 判决东坡置业支付剩余工程款5,409,099.27元及延迟支付造成的利息1,421,239.99元(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后期损失按实际发生增加)。

3. 判决东坡置业支付停工损失19,788,211.93元及延迟支付造成的利息3,603,241.01元(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后期损失按实际发生增加)。

4. 判决东坡置业支付因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经双方确认得工程款违约金(截止2020年2月29日,违约金686,057.59元,之后的违约金按双方结算确认的工程款5,409,099.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5. 判决东坡置业支付保安人员工资258,720.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以258,7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6. 判决东坡置业支付结算人员工资2,450,000.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以2,45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7. 判决东坡置业支付相关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及其其他损失346,554.80元。

8. 判决原告对东坡置业对剩余工程款5,409,099.27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9.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截至本次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琼97民初5号;

2.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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