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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30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送。

2、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当由负责报送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示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

3、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对外报送信息后,应要求信息

接收单位/人员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回执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回执原件由经办人员保留存档,扫描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并完成内幕知情人登记。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本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11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审批表

信息报送部门/单位
报送对象
报送依据
计划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及经办人签字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2

保密提示函: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信息接收和使用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3、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或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5、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提示!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接受信息内容如下:

1.2.3.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本公司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号码

本公司同意按照《保密提示函》要求使用相关信息,积极遵守并督促使用信息人员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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