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本次会议聘任高管及董事会秘书等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与能力,不是被执行失信人,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聘任王军涛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王军涛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工作履职尽责,专业高效,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按时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秘培训。王军涛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董事会秘书资格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
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王军涛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