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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5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湖北能源股票代码000883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周江郑小银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
电话027-86606100027-86606100
电子信箱hbnyzq@hbny.com.cnhbnyzq@hbny.com.cn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7,954,496,623.687,676,353,791.303.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251,009,577.191,012,539,296.6023.5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1,260,502,985.10959,047,348.2031.4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677,940,826.501,222,752,818.8237.2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90.1618.7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90.1618.7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48%3.78%0.70%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61,665,216,979.8760,364,977,644.972.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27,851,391,504.0927,292,094,251.032.05%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94,994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7.92%1,816,753,140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5.35%1,649,828,5930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5.69%1,021,097,4050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3.56%231,912,0600
长电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3.26%212,328,0400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3.11%202,676,8640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58%167,873,9260
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69%110,202,5240质押90,000,000
冻结110,202,524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0.73%47,228,80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72%47,002,052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2)长电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3)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报告期内,股东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000,000,000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是

(1)公司债券基本信息

债券名称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发行日到期日债券余额(万元)利率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5鄂能 011122522015年07月06日2020年07月05日29,228.24.60%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6 鄂能 011124762016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0日89,029.43.55%

(2)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末增减
资产负债率44.20%44.34%-0.14%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8.656.827.21%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2020年上半年,公司克服防疫任务艰巨、生产组织受限、能源需求萎缩、改革发展任务繁重等困难,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顺利完成战疫保供保电任务,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再创历史同期新高,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目标。受新冠疫情影响,上半年湖北省发电量降幅明显。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全口径发电量1247.47亿千瓦时,同比减少

103.24亿千瓦时,下降7.64%,其中三峡电厂发电量385.77亿千瓦时,同比减少20.33亿千瓦时,下降5.01%。剔除三峡发电量,全省发电量861.7亿千瓦时,同比减少82.91亿千瓦时,下降8.78%,其中水电发电量227.0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01%;火电发电量562.4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8.16%;风电发电量41.2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88%;太阳能发电量30.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41%。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发电量149.8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2.8亿千瓦时,增幅17.98%,主要原因:一是新增装机容量带动发电量增长,鄂州发电公司2×100万机组先后于2019年4月和6月投产,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电量增长4.35亿千瓦时,查格亚电站2019年4月底完成交割,2020年上半年为公司净增发电量10.4亿千瓦时;二是进入6月以后水电来水好于去年同期,清江梯级电站发电量同比增加2.46亿千瓦时,中小水电发电量同比增加1.41亿千瓦时;三是通过保供、争取大用户直供等政策增加发电量,东湖燃机发电量同比增加0.39亿千瓦时,新疆楚星能源发电量同比增加2.66亿千瓦时。报告期内,公司各版块发电情况为:水电发电量56.3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4.3亿千瓦时,增长34.05%;火电发电量84.5亿千瓦时,同比增加7.4亿千瓦时,增长9.6%;新能源发电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13亿千瓦时,增长14.37%。

报告期内天然气业务销售气量9.62亿方,比去年同期减少2.66亿方,降幅21.65%。主要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响,2、3月销量大幅下降,4月以来逐步恢复至去年同期的约80%。

煤炭贸易业务上半年完成销售量322万吨,同比减少23.76万吨,降幅6.88%。主要是受疫情影响,市场需求偏弱,尤以4月份同比减少最多,但自5月下旬以来,因复工复产推进、气温升高等因素影响,市场需求增加,6月单月销量已超去年同期。

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54亿元,创历史同期新高,同比增加2.78亿元,增幅3.62%,营业收入增长主要是因为发电量同比增加。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8.15亿元,同比增加2.01亿元,增幅12.48%,利润总额实现增长且增幅高于营业收入,主要原因:一是毛利率较高的水电业务因发电量增加致利润同比增加;二是受查格亚水电项目并表因素影响,查格亚水电项目于2019年4月25日完成交割,去年同期并表期短于今年上半年;三是天然气销售和煤炭贸易等毛利率较低业务,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虽然降幅较大,但因其毛利率较低而对总体利润变动影响较小。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重述 2019 年比较期间数据。预计实施该准则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前及前期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发生重大影响。 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号)(以下简称碳排放权暂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放企业2020年1月1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在当年使用的,列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出售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的或应收的价款,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司碳排放配额一般均在当年使用完毕。2019 年 12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暂行规定,明确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采用未来适用法。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处理规定对碳排放资产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等方面进行了评估,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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