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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9-04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通知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财会〔2019〕6号通知规定编制执行。根据财会〔2019〕6号通知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通知及附件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对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与具体准则适用范围进行修订。要求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本年已发生相关业务需进行调整。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对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与债务重组定义进行了修订。要求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本年已发生相关业务需进行调整。

(二)变更日期

按照财会[2019]6号、[2019]8号、财会[2019]9号文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2019年6月10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于2019年6月17日实施,财务报表部分格式变更于2019年6月30日半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会[2006]3号文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财务报表格式适用的是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并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发布的(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

阶段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2019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财政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会〔2019〕6号通知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和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变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项目

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

利得或损失。

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现金流量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反映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项目的填列口径,明确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会〔2019〕8号通知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1)在非货币性资产示例中删除“存货”,其适用于第14号收入准则;货币性资产定义中将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改为“权利”。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4)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原因。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会〔2019〕9号通知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1)修改债务重组定义,将原“债权人让步”改为“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2)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9年中期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此次变更不影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2018年12月31日(调整前)、2019年1月1日(调整后)受影

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数据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调整前 (2018年期末数)调整后 (2019年期初数)调整前 (2018年期末数)调整后 (2019年期初数)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1,703,535,836.8158,048.88
应收票据167,849,581.74
应收账款1,535,686,255.0758,048.88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1,300,533,059.06647,392.33
应付票据272,215,106.14
应付账款1,028,317,952.92647,392.33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不存在调整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未发生债务重组,不存在调整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审议后,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规定实施,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等三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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