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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9-0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日期

2019年1月1日

(二)变更原因

2017 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四项会计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需变更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

机制;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列示的,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分类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且分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列示。

2.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2019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末可比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审议后,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规定实施,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四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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