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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为3,221,135,601.21元,本期母公司净利润为1,699,779,778.05元,本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69,977,977.81元,本期已分配利润650,744,948.60元,本期期末未分配利润为4,100,192,452.85元。为了回报广大投资者,同时考虑到公司经营发展以及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现拟以公司总股本6,507,449,486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10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配715,819,443.46元,剩余3,384,373,009.3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既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同时有助于满足公司将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报告期内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对公司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经济业务与事项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时,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四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投资事项增多,日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的流动资金增加,公司本次通过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91,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方国建 夏成才 刘惠好

2019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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