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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及

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会”)《关于核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镕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0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255,192,878股募集配套资金已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公司共募集资金859,999,998.86元,发行价格为3.37元/股。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7)第110ZC0081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保管与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对公司在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涉及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业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涉及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严格按照原审议批准内容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相关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外担保方面

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互融资担保协议》及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华联集团担保的借款余额总计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为华联集团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0亿元人民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意识较强,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

公司独立董事:史泽友、吴剑、施青军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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