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6层881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545,291,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539,950,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1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40,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40,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40,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49%。
3、公司董事林坚、胡冬明、程超、张涛,独立董事刘澄清、孙光国,监事王暾、姜建国、王新华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谢道铕、符海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258,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21%;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谢道铕、符海涛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