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
1.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7日14:30
1.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1.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常张利
1.5现场会议地点: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1256号天合大厦公司二楼会议室
1.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7,329,277,877股,占公司总股本8,348,805,927的
87.788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323,355,696股,占公司总股本8,348,805,927的87.71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5,922,181股,占公司总股本8,348,805,927的0.07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邵丽娅、康晨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提高2021-2023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329,277,877股,经表决,同意为7,329,268,177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99%;反对为9,7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01%;弃权为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6,984,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3%;反对为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7%;弃权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结果:该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拟注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329,277,877股,经表决,同意为7,329,260,877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98%;反对为9,7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01%;弃权为7,3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6,976,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9%;反对为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7%;弃权为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4%。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3、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329,277,877股,经表决,同意为7,329,185,877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9.9987%;反对为9,7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001%;弃权为82,300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为6,90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46%;反对为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7%;弃权为8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67%。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邵丽娅、康晨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该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二一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