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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已按照规定对本次调整的议案回避表决,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30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3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93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Deng Feng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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