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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关于最近五年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0-150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

(一)深交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1、2017年8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党跃文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69号),具体内容如下: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2017年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你作为新希望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于2017年8月8日买入新希望股票20,000股,买入金额达15.92万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党跃文的辞职报告已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后生效,其属于任期届满前离职。按照相关规定,在其离职后的余下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须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限制性规定。公司要求党跃文在离职后按照相关减持限制规定,须将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归还公司。党跃文先生对发生此次交易行为深表歉意,并愿意接受公司做出的上述处理决定。

(2)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及邀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知情人士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答疑解惑。同时,要求公司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2020年9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52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2020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自2020年2月5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2020年8月5日,你公司收到股东新希望集团通知,其增持你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到期完成,但你公司迟至2020年8月27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学习和总结

公司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则,逐项落实并贯彻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要求相关人员树立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原则的规范运作意识,确保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内部工作程序,认真、及时地报送信息,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2、内部问责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责令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人员作出深刻检讨,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全面核查和反思。

在今后工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通过积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公司规范运作,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采取的监管措施

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下述行为:2013年3月,子公司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投资”)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订惠利二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设立2亿元的资金信托。2013年4月西藏信托与你公司关联方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置业”)签订惠利二号信托贷款合同,提供两亿元资金给新希望置业使用,1年期限届满后于2014年4月回款至新希望投资。上述投资完成后,你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29日召开第6届董事会第4次、5次会议,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对包括上述投资在内的总额为16亿的投资理财进行补充授权。

上述决策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未有效发挥决策与监

督作用。且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当为保本型产品,但根据银监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上述惠利二号产品不应视为保本型产品。

现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措施:1、认真查找原因,完善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决策程序及内控制度。明确从授权、执行、监督到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程序,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改进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2、披露所涉两份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方、资金价格、资金最终使用者等信息。3、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于2015年3月1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学习和总结

(1)根据整改计划,公司要求各职能部门和投资公司及时地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期货管理制度》、《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及《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公司基层管理干部强化了对公司内控制度的理解,并在基础管理工作中,营造出规范运作的良好氛围。

(2)组织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要求相关人员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工作程序,认真、及时地报送信息,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3)2015年3月3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召集公司审计、内控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等,进行了现场沟通和交流,就外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公司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规范运作意识和责任意

识,严格执行内部工作程序;要求各中介机构要加强对公司进行合规运行提供更好地帮助和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作了专题汇报。

2、完善修订公司现有内控制度

针对出现的问题,公司决定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中关于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章节的授权审批制度,从制度上阻塞漏洞,防范于未然。主要包括:

(1)完善修订《内部控制制度》中有关投资理财、证券投资等业务制度,

进一步明确投资理财业务从授权、执行、监督到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程序,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内部问责制度,改进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管理。同时,为做好风险管控,公司董事会拟增设由独立董事负责的“风险管控委员会”,以进一步加强各项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2)对有权购买理财产品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及其业务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下属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培训和教育,对主要分、子公司加强监督检查,将可能有投资意向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信息的交流沟通,随时掌握主要企业的投资动向并加强业务指导,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分、子公司的内控制度。

3、内部问责

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的《警示函》后,立即责令投资公司相关人员作出深刻检讨,按照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对投资公司进行了专项内部通报批评,给予投资公司经营班子一次性的经济处罚5万元,并要求其将款项直接上交到公司财务部。

在今后工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有关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督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程序,合规运行。同时,公司将持续地加强对有关法规的宣贯,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规范运作,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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