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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一)关于公司与工银投资设立吉电清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为顺利实现“十四五”战略目标,满足发展需求,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9.99亿元参与设立吉电清能工融(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电清能基金”),吉电清能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50亿元,并与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有限合伙人、国电投清洁能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工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普通合伙人签署《吉电清能基金合伙协议》。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清洁能源基金公司是国家电投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清洁能源基金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组建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与国家电投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荣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氢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扬州氢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按持股26.7675%、50.4825%、8%、3.5%、3.5%、

5.5%和2.25%合资成立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开展质子交换膜水电解先进制氢设备研发、制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亿元人民币,吉电股份按照26.7675%股权比例拟注资21,414万元。

氢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是国家电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氢能公司、新疆能源化工同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关于公司与工银投资设立吉电清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公司参与本次投资可以有效利用现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引入外部资金共同进行项目投资、获取更多清洁能源资源,促进财务结构调整。

(2)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公司参与设立吉电清能基金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角度考虑,有利于促进公司财务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与工银投资设立吉电清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组建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公司组建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氢能发展的需要,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2)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组建标的公司,开展质子交换膜水电解先进制氢设备研发、制造,符合公司氢能发展的需要,是吉电股份布局“两大基地,一条走廊”中长春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和应用基地的重要部署,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氢能前沿技术开发应用孵化平台,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5.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组建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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