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等事项,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
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此次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
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68,686,600.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有关事项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