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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公司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替代跨省电量交易的事项

为优化电量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发电效益,公司所属长春热电公司拟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化热电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替代跨省电量6,600万千瓦时,预计金额不超过2,100万元。

长春热电公司是公司的分公司,通化热电公司是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的控股公司。公司与通化热电公司同受吉林能投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通化热电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构成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

(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替代市场合同电量交易的事项

为优化电量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发电效益,公司所属白城发电公司拟与通化热电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替代市场合同电量30,000万千瓦时,预计金额不超过11,000万元。

白城发电公司是公司的分公司;通化热电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的控股公司。即白城发电公司与通化热电公司同受吉林能投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长春热电公司与通化热电公司替代跨省交易电量,白城发电公司与通化热电公司替代市场合同电量的交易符合公司优化存量的总体要求。既能够确保电力用户的利益不受影响,同时又能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有利于公司总体市场电量份额合理占有率。

(二)上述关联交易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解决了长春热电公司

和白城发电公司的电量缺口问题,释放了两厂的发电能力,优化电量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发电效益。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三)上述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四)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长春热电与通化热电替代跨省电量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白城发电与通化热电替代市场合同电量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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