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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关于对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

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1 号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0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你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8.93亿元、0.34亿元、1.0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9.29亿元、-0.97亿元和-4.15亿元,2020年末净资产为5.27亿元。你公司向我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请你公司:

(1)结合公司近三年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毛利率变化情况、市场环境、产品市场份额变化情况、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等,说明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2)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金额为11.32亿元,较上年增长7.18%,占公司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214.77%,其中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受限金额分别为9.21亿元和1.32亿元。请说明相关资产受限的具体情况、原因以及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请你公司自查并明确说明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3.3条、第14.3.1条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的股票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2、2018年、2019年、2020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47亿元、

33.76亿元、32.60亿元,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20.83亿元、11.32亿元、9.60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及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66.19%、

33.53%、29.45%和37.46%、30.56%、25.76%。请结合信用政策变化等,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较高且波动较大的原因,并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3、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分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2.73亿元、

5.71亿元、5.47亿元、18.6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397.82万元、-22.23万元、31,073.70万元、-16,695.4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11亿元、-3.65亿元、2.37亿元、7.39亿元。你公司销售费用中售后服务费发生额为1.66亿元,同比增长1.14亿元,增幅为

219.23%。请你公司说明:

(1)营业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季度波动的原因,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变动幅度不一致的合理性。

(2)第四季度收入较前三季度大幅提升的原因,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合理、充分,你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3)上述售后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

与营业收入变化趋势相匹配,报告期内你公司产品是否存在大量维修、退换货的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年报显示,你公司本期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为53.60%,请你公司结合近三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销售模式等,说明是否存在对大客户依赖,相关销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大客户发生变化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说明公司防范客户过度依赖风险的措施。

5、年报显示,你公司存货跌价本期转回金额10,252.56万元,存货跌价本期计提金额383.56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商品市场价格等,说明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大额转回的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2)结合产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你公司本期存货跌价准备的充分性。

6、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发生额为5.14亿元,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4.29亿元。请你公司说明:

(1)非流动资产处置的具体内容、处置原因,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如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本次交易确认收益的具体测算过程以及确认时点,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3)交易对手方与你公司和你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发生利益倾斜的关系。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显示,你公司本期报告期内连续发生20起诉讼。请你公司:

(1)结合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评估相关诉讼案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及净利润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你公司账户被冻结、你公司资产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等,并说明你公司的应对措施以及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核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请律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1年4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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