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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紧急情况下除外;监事会主席应于决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当天以电话等口头方式征询其他监事是否有议案需提交本次监事会会议一并审议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该受托监事不重复计入实际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监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最终的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第十四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会议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第十五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方式表决。 在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如以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选择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某某监事代”。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应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使用易董合规平台软件中的“易董签”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章 会议记录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如监事会会议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记录人在记录中应分别注明每一表决事项中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监事姓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监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

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七章 修改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四)监事会认为的其他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始为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少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2022年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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