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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未提出2020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是:根据《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规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未弥补亏损790,511,262.28元,不具备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2020年度,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不存在违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总额为31,140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2020年净资产的11.72%,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

度;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五、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意见

1.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

2.公司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六、关于补充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补充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属公司正常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坏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1.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规定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执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九、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于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等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0840号《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报告》显示: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内控健全,资本充足率较高,公司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中铝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附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5.公司制订的关于在中铝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十、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50,000万元,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十二、关于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因此,同意银星能源阿拉善风电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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