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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关于签署《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22-31号债券代码:127003 债券简称:海印转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点风险提示:

1、合同双方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存在因政府审批、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存在项目进度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加速公司新能源业务的转型升级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持续深化新能源产业布局,公司子公司广州海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新能源”)2022年4月28日与自然人张国辉签署《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张国辉将位于紫金县古竹镇约共计6000亩土地承包给海印新能源经营,租赁期限不低于25年,承租土地主要用于投资建设林光互补项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姓名:张国辉;性别:男;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张国辉(发包方)

乙方:广州海印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包方)

乙方拟在紫金县古竹镇投资建设林光互补项目。为了保障项目完整实施,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

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紫金县古竹镇约共计6000亩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土地使用面积以甲方提供的林权证面积为准,土地应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并在双方确认的土地测绘红线图范围内,核准认定的具体方法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实地丈量、相关部门调取土地资料等方法。双方认定土地使用范围、面积后经双方盖章作为此合同附件,为乙方支付土地流转费核算面积依据。

(二)承包期限和交付日期

本合同土地承包期限为不低于25年,自2022年05月08 日(起租日)起。双方应于2022年05月08日前对本合同所涉承包土地的地块位置、地块边界和地块面积进行测绘确认,双方测绘确认的面积即为本合同承包土地的面积。甲方在测绘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乙方提交资料,乙方支付完第一期承包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土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收到交付土地后即可进场。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1、甲方所提供的承包土地,应有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提交属地国土资源局(林业、草原)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图斑、土地性质说明等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并应当保证可合法用于光伏电站建设的用途。

2、乙方保证土地承包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承包价格及支付方式

l、承包价格:

(1)承包费用人民币300元/亩/年,承包费用每五年一付。第一期租金在本项目成功立项林光互补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第二期租金起租日起满五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之后每期的租金支付方式相同。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次日起(含次日)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给甲方作为定金。项目成功立项后该定

金可抵扣租金。如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收到定金的,本合同于期满日次日终止。

(3)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光伏电站前期手续,如相关手续办理不成功,乙方提出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光伏电站前期手续,为双方在其它领域合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2)甲方应按现状交付约6000亩承包土地给乙方,用于合法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3)甲方在将土地交付至乙方使用时,需向乙方提供土地承包书面到户清单(到户清单面积与双方确认的土地测绘面积不一致的,以双方确认的土地测绘面积为准),内容包括本次交付土地的面积、农户姓名、地理位置、在土地测绘红线图上对交付土地的位置进行明确标识,并在双方确认的土地测绘红线图上加盖公章;甲方应当提交村民代表同意其发包的文件材料及村民代表的签字。

(4)甲方保证乙方的项目在承包土地上正常开发、建设、运营,如出现第三方阻挠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的情形,由甲方及时协调解决,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5)本合同土地承包年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所涉土地转让、租借、抵押、收回、流转等,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

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所有建设费用、拆除费用、剩余承包期限内的发电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

(6)在开工前,甲方协助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道路建设地等政策处理,所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7)鉴于甲方与村民黄远添与紫金县古竹镇共同签署承包山岭造林合同,甲方保证提供的土地没有任何纠纷。

(8)甲乙任何一方对双方相关约定均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9)甲方承诺土地为其合法取得发包权,且不存有任何地上相邻权、地役权或者担保权等权利瑕疵,如有任何第三方对承包土地主张要求或者权利,影响乙方项目正常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合同及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

(2)乙方须协调具有光伏投资建设资质的央企或地方国企平台,用于该项目光伏项目申报审批投资建设工作。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有权将自己经营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可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

(4)乙方享有自主合法经营权,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涉。

(5)自承包土地交付乙方之日起,承包土地的地面附着物由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规划要求自行处置,如因工程建设需要,需要林木砍伐等许可事项,由甲方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所产生的

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后可在项目区内建设办公、晒场、仓储、人员宿舍等配套设施,甲方须做好协调办理工作。

(7)林光互补项目中林业种植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合同期满有关事项的约定

承包期限届满后,如果乙方有意续包,则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限届满后若乙方不再续包,甲方给予乙方12个月期限用于自行处置太阳能电站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超过上述期限遗留在现场的任何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1、承包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承包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2、承包期限内,依承包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种政府补贴的归属约定:除粮食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外,一切归双方共同所有。

3、上述补贴、补偿,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领取或领取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额转付至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八)有关青苗补偿的约定

本协议土地流转范围内涉及青苗补偿的,面积及补偿费用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九)合同的终止、变更或解除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变更或解除。

(1) 因国家、政府规定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土地的。

(2)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

(3)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4)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持续不间断的正常使用的。

(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延迟交付承包土地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承包费达30日以上的。

(2)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所承包土地用途,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十)违约责任

1、承包期限内,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2 款第(1)项所述情形的,应按首期承包费的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的,每延迟一天,按首期承包费用的0.1% 承担滞纳金。逾期交付土地超过一个月的,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相应顺延。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以上支付承包费用,每延迟一

天,按未支付承包费用的0.1%承担违约金。

(4)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3 款第(2)项所述情形的,应按首期承包费的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在承包期限内不得提前收回土地,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所有建设费用、拆除费用、剩余承包期限内的发电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应当赔偿。

2、任何一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的,项目相关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的相应补偿归甲方所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子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承租土地用于投资建设林光互补项目,有利于公司持续推动新能源项目的落地,通过深化新能源产业布局,提升公司新能源业务运营经验,加速公司转型升级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双方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抗力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存在因政府审批、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存在项目进度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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