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刘恒、陈莹、杨栋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