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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30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5月31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993号至第1146号《应诉案件通知书》等相关
法律文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15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公司与原告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近日,
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成民初字第993号至第1030号、(2013)
成民初字第1037号至第1072号、(2013)成民初字第1078号至第1106号、(2013)
成民初字第1108号至第1138号、(2013)成民初字第1140号至第1146号《民事调
解书》共计141份,公司与上述141名原告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共计
人民币13,442,652.21元。
    二、该141名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所涉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
其他损失均自行承担。
    对于未完结案件,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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