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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3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鸿股份”)于2019年1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号)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10月14日至11月28日期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高鸿股份职工董事曹秉蛟为其实际控制人)签订苹果手机采购合同,交易金额18,376.33万元。该关联交易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三十一条和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016年,你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55亿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高鸿鼎恒智能化仓储物流平台建设项目。2017年以来,你公司将募集资金1111.44万元用于支付高鸿鼎恒的货物运输费,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不一致,且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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