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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安: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安水清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安(海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的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发”)与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澄迈同鑫”)于近日收到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字[2022]第ZG060号)。因海南高发与澄迈同鑫涉嫌未按规划报建方案建设项目,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核实,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规划报建方案建设中信国安体育文化产业基地(南区)项目,违法建设面积为34704.25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92235595.86元人民币,违法收入为123542900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另查明,涉案违法建筑属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对中信国安体育文化产业基地(南区)项目进行查处的函》;

2、询问笔录;

3、建设工程已完工造价编制书;

4、《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预售许可证》;

5、澄迈县自然资源《关于对中信国安体育文化产业基地(南区)项目违法收入评定的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收入123542900元人民币;

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9223559.58元人民币。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澄迈支行(账号:9558852201000051368,户名:澄迈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或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5.1、9.5.2、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没收违法收入1.23亿元,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的罚款0.09亿元,处罚金额总计1.33亿元,经初步测算,该事项对公司合并口径的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7300万元,最终实际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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