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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关于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11号楼三层101-01室;

李士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孙亚雷,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罗宁,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孙璐,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吴毅群,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向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宏灿,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严浩宇,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晏凤霞,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计财部经理。

经查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公司先后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09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调减2009年至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32亿元、1.56亿元、0.81亿元、2.53亿元、2.74亿元、0.16亿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0.91%、149.76%、124.07%、305.34%、

191.05%、9.41%;调减2015年至2019年未分配利润金额均为9.77亿元,占更正后未分配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27.62%、294.08%、

271.81%、48.36%、43.58%。

中信国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中信国安时任董事长李士林、时任董事长孙亚雷、时任董事长罗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信国安时任总经理孙璐、时任财务总监吴毅群、时任财务总监李向禹、时任副总经理李宏灿、总经理助理严浩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信国安时任计财部经理晏凤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士林、时任董事长孙亚雷、时任董事长罗宁、时任总经理孙璐、时任财务总监吴毅群、时任财务总监李向禹、时任副总经理李宏灿、总经理助理严浩宇、时任计财部经理晏凤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士林、孙亚雷、罗宁、孙璐、吴毅群、李向禹、李宏灿、严浩宇、晏凤霞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信国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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