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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7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号)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原《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
1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5-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置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增加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5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如下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如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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