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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2023年12月)

1.总则

1.1 为强化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及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2.人员组成

2.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2.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员。

2.4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2.1至2.3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3.职责权限

3.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1.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

3.1.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3.1.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3.1.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2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2.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2.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3.2.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3.2.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司还应当公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3.3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3.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3.5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3.5.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5.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5.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5.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3.5.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3.5.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3.6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3.6.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3.6.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3.7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应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要求开展工作。

4.议事规则

4.1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4.2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3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4.4 内审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5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6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4.7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4.8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4.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附则

5.1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2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3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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