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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5月制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6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好沟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现场参观、路演等。

第六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发布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公司联系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据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织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收集归纳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其他相关物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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