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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鑫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发表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涉及相关市场因素于近期发生变化,或将对公司相关业务发展和具体产品定位产生影响,经与业内专家、保荐机构等多方沟通,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部分募投项目及发行方案进行相应修改调整。

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董事会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协议签署系公司与控股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提交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予以审议,上述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董事会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三、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本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开展本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本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郑勇军 郑万青 于永生

2020年12月16日

独立董事:孔爱国、冯加庆、黄娟、赵曙明2018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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