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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鑫茂: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曙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名本人为富通鑫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换届选举本人不再担任富通鑫茂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5次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席方式列席股东 大会次数备注
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
赵曙明11001

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能通过董事会认真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为董事会的会议及相关议案的讨论决策做好相应的准备。会议上,与其他董事一起,能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献计献策,从规范治理的角度提出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19年度,履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相应职责,针对应出席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出具相关专项意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经2018年8月0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并为委员会召集人。2019年度按照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出席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换届提名董事等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议,并出具专项意见。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年度,作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做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在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前,对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2、在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前,对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3、在2019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进行了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可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4、在2019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进行了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资产收购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本次资产收购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维护了公司生产经营系统的完整性,减少了关联交易;本次收购事项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最终评估结果公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在2019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董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三、同意提名王学明、徐东、华文、丁放、杜翔、杜克荣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郑勇军、郑万青、于永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二O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敦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及2019年进行的重大事项情况,并出具相应的专项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治理情况,

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同时,积极学习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下发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身情况补充、完善相应知识体系,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六、其他事项

1、2019年度,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19年度,未有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19年度,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以上是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9年,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沟通、深入学习,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最后,忠心感谢公司及董事会在2019年度对独立董事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谢谢!

独立董事:赵曙明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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