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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鑫茂: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勇军)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8月2日召开的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补本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公司2019年4月9日召开的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5次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席方式列席股东 大会次数备注
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
郑勇军1515007

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能通过董事会认真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为董事会的会议及相关议案的讨论决策做好相应的准备。会议上与其他董事一起,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献计献策,从规范治理的角度提出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19年度,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进行现场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与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董事会换届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报告以及各关联交易事项等,同时注关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舆情报道,及时获悉公司的运营动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经2019年4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换届的议案》,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2019年度按照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出席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会议,针对增补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专项意见。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年度,作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做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在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前,对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2、在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前,对关

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3、在2019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进行了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可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4、在2019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

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进行了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资产收购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本次资产收购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维护了公司生产经营系统的完整性,减少了关联交易;本次收购事项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最终评估结果公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在2019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董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三、同意提名王学明、徐东、华文、丁放、杜翔、杜克荣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郑勇军、郑万青、于永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二O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在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聘任高管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三、同意聘任华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丁放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吴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杜翔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7、在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08,263,272.43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13,614,700.87元,合并未分配利润为-18,772,216.99元。公司拟定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8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

我们认为: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故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及经营需要,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本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违规担保行为,较好地控制了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的风险,保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14,00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4,0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2)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0元。

3)公司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5)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同时,公司也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实现情况的说明

2018年公司以66,363万元的交易价格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杭州富通通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80%股权。富通通信对富通鑫茂作出业绩承诺并承担业绩补偿之义务,业绩承诺期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共计3年。根据《业绩承诺协议》约定,富通通信承诺富通成都100%股权所对应的净利润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7,939.00万元、9,877.00万元、11,824.00万元。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19)200008号),富通鑫茂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披露上述说明。

六、关于聘请公司二〇一九年度审计机构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聘请审计机构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8年度公司部分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数与年初预计数偏离值较大的专项意见

2018年公司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为52,597.23万元(含税),实际发生金额为39,358.00万元,差异率为25.17%。经核查,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是:

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双方根据历史业务情况预计未来期间可能发生业务的规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和实际执行进度确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由于实际取得的订单在数量和产品结构方面与预计时的测算条件存一定差距、以及客户订单交货时间调整等,导致公司实际销售额未达预期,其产生的差异具有其合理性。

公司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差异原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8、在2019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实际控制人变更解决同业竞争承诺期限事项符合目前实际情况,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由于富通鑫茂目前暂无海外业务计划,因而进行市场划分的延期变更并不对公司相关经营造成影响,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在2019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基于当前公司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有利于优化资金结构,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在2019年7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质押担保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质押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

资金使用安排。同时,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11、在2019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前,对关于续签《光缆采购销售基本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签<光缆采购销售基本合同>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开展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12、在2019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关于续签《光缆采购销售基本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计划将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方根据公允价格、公允的支付方式、公允的交货条件等按次签订相应合同进行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二、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在201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本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违规担保行为,较好地控制了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的风险,保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0万元。

2、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0元。

3、公司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14、在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前,对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开展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15、在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本

次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计划将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方根据公允价格、公允的支付方式、公允的交货条件等按次签订相应合同进行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二、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

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6、在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聘任高管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三、同意聘任傅欢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朱兆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吕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关于聘任傅欢平为总经理的议案》的生效需以监事会提交的《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获得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先决条件。

17、在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实际控制人变更解决同业竞争承诺期限事项符合目前实际情况,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由于富通鑫茂相关产品主要在国内销售,目前也暂无海外业务计划,因而进行市场划分的延期变更并不对公司相关经营造成影响,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8、在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增补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增补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三、同意提名傅欢平、杜雪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该议案的生效需以监事会提交的《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获得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先决条件。

四、同意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9、在2019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合法有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敦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及2019年进行的重大事项情况,并出具相应的专项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治理情况,

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同时,积极学习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下发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身情况补充、完善相应知识体系,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六、其他事项

1、2019年度,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19年度,未有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19年度,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以上是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9年,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沟通、深入学习,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最后,忠心感谢公司及董事会在2019年度对独立董事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谢谢!

独立董事: 郑勇军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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