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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鑫茂: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履行了监事会职能,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现将2019年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能,积极发挥监事会应有的作用。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11次监事会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1、2019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19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3、2019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等七项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有效监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4、2019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一

季度报告》,并发表如下意见:“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2019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为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议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6、2019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201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并发表如下意见:“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并发表如下意见:“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

监事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为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议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10、2019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11、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募投项目均已建设实施完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9年,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及内控机制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201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19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有效监督。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2020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围绕公司经营工作,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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