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动漫”)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10日、2022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关于诉讼暨所涉委托经营相关资产收回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关于诉讼进展暨案涉委托经营纠纷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披露了公司与金寨鑫宝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经营纠纷及其诉讼进展相关事项。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作出(2021)皖1524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为保障上诉的程序法权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经过与代理律师等多次审慎评估后认为该案二审胜诉可能较小,为寻求通过其他合适方式解决相关纠纷、维护公司利益(包括节约诉讼成本),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22)皖15民终1281号]。
二、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金寨鑫宝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
上 诉 人 |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 |
案件简述 |
公司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金寨县鑫宝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纠纷诉讼作出的(2021)皖1524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准许上诉人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涉委托经营纠纷事项进展情况及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诉讼双方关于滁州创意园的委托经营纠纷事项,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及委托经营纠纷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