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2年8月23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内审部门,该部门对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负责,同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工作,并接受业务监督、工作指导和授权审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统筹调配公司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力量,执行公司内部审计业务。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企业战略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控股子公司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下属常设
机构,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对审计过程实行质量跟踪检查,做好报告质量审查和审计质量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费用、内部审计人员外勤审计费用,以及公司审计信息化建设费用等。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
个人的干涉。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构建符合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构建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信息化平台,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的电子数据;
(三)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确保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一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八)对控股子公司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建议: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经其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或者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并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
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或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会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公司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重视审计整改,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举一反三,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公司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司纪检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正当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内部审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