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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稀土:关于所属分离企业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2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分离企业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一、概述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4日披露了《关于所属分离企业搬迁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公司所属分离企业赣县红金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县红金”)收到中共赣州市赣县区委联合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赣州高新区红金工业园一期企业搬迁整治实施方案》(赣县发电[2018]4号),该方案提出:赣县区委与赣县区政府计划用两年时间(2018年6月21日—2020年6月30日),全面完成红金工业园一期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搬迁整治工作。赣县红金亦包含在本次搬迁企业范围内,公司及赣县红金将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要求统筹安排此次搬迁事项。

根据赣州高新区红金工业园一期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赣县红金与赣州高新区红金工业园一期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指挥部签订了《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次搬迁补偿事项预计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该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目前尚无法最终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甲方为赣州高新区红金工业园一期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赣县红金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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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征收搬迁补偿方式及金额

甲、乙双方协商就征收搬迁补偿费用等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根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乙方被征收搬迁资产的评估报告书,甲方需补偿乙方的征收补偿费、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其他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71,816,169元。

(二)搬迁奖励

甲方同意按照协议确定的征收搬迁补偿费用总额的2%给予乙方按时签约奖计人民币3,436,323.38元;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企业搬迁,甲方同意按照协议确定的征收搬迁补偿费用总额的3%给予乙方按时搬迁奖计人民币5,154,485.07元。

(三)支付时间

1、甲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的40%,计人民币68,726,467.60元及签约奖励人民币3,436,323.38元;

2、在乙方全面完成征收搬迁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的45%,计人民币77,317,276.05元及按时搬迁奖人民币5,154,485.07元;

3、在乙方完成污染场地修复治理、有关争议及纠纷处理并向甲方办理完毕权属移交手续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的15%,计人民币25,772,425.35元。

(四)资产搬迁

乙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内设备、物品等腾空,逾期未搬迁拆除的设备、物品等视为乙方放弃物,乙方同意甲方可单方组织人员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已列入征收的资产,不得故意损坏或处置,否则由此造成征收资产损失,甲方可以在尚未支付的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五)生效条件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搬迁补偿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目前尚无法最终确定,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赣县红金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独立董事关于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审议前述协议签订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协议签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协议签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查备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所属分离企业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3、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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